飲用水的安全性對人體健康至關重要↟☁▩☁·。世界有很多國家關於飲用水有著不同的飲用水水質標準↟☁▩☁·。有代表性和性的是世界衛生組織(WHO)水質準則↟✘•▩•,它是世界各國制定本國飲用水水質標準的基礎和依據↟☁▩☁·。本文主要講述了世界衛生組織(WHO)水質準則關於飲用水水質標準的以及各國關於飲用水監測標準的介紹↟☁▩☁·。
WHO於1992年9月在日內瓦舉行會議↟✘•▩•,討論修改1984年版《準則》↟✘•▩•,經過35個國家200多位專家的討論↟✘•▩•,提出了《飲用水水質指南第2版》(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 2nd Ed)↟✘•▩•,已於1993年頒佈實施↟☁▩☁·。該版包括了與健康有關的水質指標135項↟✘•▩•,其中微生物學指標2項↟✘•▩•,化學物質指標131項↟✘•▩•,(無機物36項↟✘•▩•,有機物31項↟✘•▩•,消毒劑及其副產物28項)↟✘•▩•,放射性2項↟✘•▩•,有些指標暫未提出指導值↟✘•▩•,有指導值的指標共98項↟✘•▩•,135項指標中由於感官可能引發消費者不滿的指標31項↟☁▩☁·。這次修訂中的主要指導思想為│✘│:
(1)控制微生物的汙染是重要的↟☁▩☁·。消毒副產物對健康有潛在的危險性↟✘•▩•,但較之消毒不完善對健康的風險要小得多↟☁▩☁·。
(2) 符合《準則》指導值的飲用水就是安全的飲用水(Safe Water)↟☁▩☁·。
(3)短時間水質指標檢測值超過指導值並不意味著此種飲用水不適宜飲用↟☁▩☁·。
(4)在制定化學物質指導值時↟✘•▩•,既要考慮直接飲用部分↟✘•▩•,也要考慮沐浴或淋浴時皮膚接觸或易揮發性物質透過呼吸攝入部分↟☁▩☁·。
歐共體制定的飲用水水質標準稱為EC飲用水指令(Drinking Water Directive)↟☁▩☁·。80/778/EC指令列出了66項水質引數↟✘•▩•,分成微生物◕₪✘•↟、有毒物質◕₪✘•↟、過量的有害物質◕₪✘•↟、理化引數及感官引數和飲用軟化水的zui低濃度指標↟☁▩☁·。其中↟✘•▩•,對多數引數給出了兩種不同的標準值↟✘•▩•,即指導值(guidelines)和zui大允許濃度(maximum acceptable concentration)↟☁▩☁·。該標準是歐洲各國制定本國國家標準的重要參考↟☁▩☁·。1995年↟✘•▩•,歐共體對用水指令80/778/EEC進行了修正↟☁▩☁·。指標引數由66項減少至48項(瓶裝水為50項)↟✘•▩•,包括15項新增引數↟☁▩☁·。新指令更加強調指標值的科學性↟✘•▩•,與WHO指導標準的一致性↟✘•▩•,增加了透明度↟✘•▩•,提出應以使用者水處的水樣滿足水質標準為準↟☁▩☁·。部分引數的指標值調整如下│✘│:
(1)鉛│✘│:指標值從50μg/L降至10μg/L↟✘•▩•,並要求在15年內更換含鉛配水管↟☁▩☁·。
(3)銅│✘│:指標值從3mg/L降至2mg/L↟☁▩☁·。
(4)新標準增加了新的引數↟✘•▩•,如三滷甲烷類◕₪✘•↟、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溴仿和丙烯醯胺等↟☁▩☁·。
指令98/83/EC規定↟✘•▩•,新標準於1998年12月25日起實施↟✘•▩•,並要求歐共體成員國要在2000年12月25日前將新指令納入本國國家標準↟✘•▩•,2003年12月25日前確保飲用水水質達到標準的規定↟✘•▩•,除了溴仿(10年)◕₪✘•↟、鉛(15年)和三滷甲烷類(10年)外↟☁▩☁·。
美國聯邦環境保護局(USEPA)於1986年頒佈了《安全飲用水法案修正案》↟✘•▩•,規定了實施飲用水水質規則的計劃↟✘•▩•,制定了《國家飲用水基本規則和二級飲用水規則》(National Primary and Secondary Drinking Water Regulations)↟☁▩☁·。該規則即為現行美國飲用水水質標準↟✘•▩•,對飲用水中的汙染物規定了zui大汙染物濃度(MCL)和zui大汙染物濃度目標值(MCLG)↟☁▩☁·。《國家飲用水基本規則》是強制性標準↟✘•▩•,公共供水系統必須要滿足該標準的要求↟☁▩☁·。《國家二級飲用水規則》是非強制性的指導標準↟✘•▩•,主要是會引起皮膚或感官問題的引數↟☁▩☁·。
除上述三種水質標準外↟✘•▩•,其它國家均以上述三種標準為基礎↟✘•▩•,制定本國的國家標準↟✘•▩•,如日本和南非參考了WHO/EEC/EPA三種標準↟✘•▩•,歐共體國家參考EEC標準↟✘•▩•,香港以WHO為標準↟☁▩☁·。在制定本國的國家標準過程中↟✘•▩•,各國根據實際情況作了相應的調整↟☁▩☁·。
我國現行飲用水水質標準是1985年頒佈實施的GB5749-85↟☁▩☁·。該標準與國外的飲用水標準相比↟✘•▩•,主要差別在於微生物學指標專案少指標低↟✘•▩•,缺少有機物和消毒副產物指標↟☁▩☁·。1992年版WHO標準中增加的主要是與健康有關的有機化合物指標和消毒副產物等↟☁▩☁·。國家建設部組織中國城鎮供水協會於1992年編制了《城市供水行業2000年技術進步發展規劃》↟✘•▩•,其中對2000年的水質目標進行了規劃↟☁▩☁·。對日處理水量百萬噸以上的*類水司↟✘•▩•,規劃中制定了89項指標↟✘•▩•,其中包括每年2次毒理學Ames試驗↟☁▩☁·。規劃水質目標對一◕₪✘•↟、二類水司提出一部分芘國家水質標準更高的要求↟✘•▩•,作為2000年的努力方向↟✘•▩•,對供水企業的技術進步和供水水質的提高起到了推動作用↟☁▩☁·。
加拿大現行飲用水水質標準為第六版加拿大飲用水水質指導(Guidelines for Canadian Drinking Water Quality)↟☁▩☁·。該標準中包括微生物學指標◕₪✘•↟、理化指標◕₪✘•↟、和放射性指標↟✘•▩•,共139項↟✘•▩•,其中zui有特點的是該標準中規定的放射性指標有29項之多↟☁▩☁·。上述指標值是基於危險管理概念制定的↟✘•▩•,幷包括以下幾個嚴格的步驟│✘│:⑴確認↟✘•▩•,⑵評價↟✘•▩•,⑶定值↟✘•▩•,⑷核准和⑸標準的頒佈和公佈↟☁▩☁·。在此過程中↟✘•▩•,很重要的一步是由加拿大衛生部(Health Canada)對人體由飲用水中吸收某種物質對人體所造成的健康危險進行科學的評估↟✘•▩•,並推薦出適合的指標值↟☁▩☁·。
法國現行飲用水水質標準為1989年制定的↟☁▩☁·。該標準主要參照歐共體80/778/EEC標準制定的↟☁▩☁·。大部分指標值採用的是EEC標準的zui大允許濃度值↟✘•▩•,並增加了氧化副產物等專案↟☁▩☁·。標準中微生物學指標較EEC多7項↟✘•▩•,分別為耐熱大腸菌◕₪✘•↟、糞型鏈球菌◕₪✘•↟、亞硫酸鹽還原梭菌◕₪✘•↟、沙門氏菌◕₪✘•↟、致病葡萄球菌◕₪✘•↟、糞型噬菌體◕₪✘•↟、腸道病毒↟✘•▩•,這七項指標並不包含在EEC飲水指令中↟☁▩☁·。
日本厚生省於1992年12月21日公佈了新修訂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厚生省令第69號)↟✘•▩•,並於199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新標準包括46項基本水質指標↟✘•▩•,其中鉛29項是與人體健康有關的指標↟✘•▩•,以保證飲用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後17項是生活飲用水所必須具有的性狀指標↟✘•▩•,以滿足人們對飲用水感官上?的要求及給水設施管理上的要求↟☁▩☁·。此外↟✘•▩•,還包括13項快適水質專案和26項水質監視專案↟☁▩☁·。快適水質專案是作為水質管理的目標而設定的↟✘•▩•,以求飲用水舒適爽口↟☁▩☁·。水質監視專案是為進一步保證生活飲用水的遠期安全可靠性而制定的↟☁▩☁·。
美國各州根據美國環保局制定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多數也制定有本州的水質標準↟☁▩☁·。如加利福尼亞州↟✘•▩•,其飲用水水質標準中↟✘•▩•,一級飲用水水質指標共85項(包括銅和鉛)↟✘•▩•,二級飲用水水質指標16項↟✘•▩•,此外還制定執行標準31項↟✘•▩•,未頒佈指標值而需要監測的專案有50項之多↟☁▩☁·。
德國現行飲用水水質標準共43項↟☁▩☁·。該標準包含在飲用水及食品企業用水條例中↟☁▩☁·。該條例對在飲用水處理中可以使用的藥劑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允許投加濃度◕₪✘•↟、處理後的極限值等↟☁▩☁·。此外↟✘•▩•,對各種指標的檢驗範圍與頻率也有明確的規定↟☁▩☁·。
中國臺灣省規定有自己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它並沒有採用WHO◕₪✘•↟、EEC和EPA的水質標準↟☁▩☁·。根據所瞭解到的資料↟✘•▩•,其zui近修訂為1998年↟✘•▩•,共有指標54項↟✘•▩•,其中大腸桿菌標準值很高↟✘•▩•,為6CFU/mL或6MPN/100mL↟☁▩☁·。臺北市也有自己的飲用水水質標準(Taipei Drinking Water Regulations)↟✘•▩•,共有42項↟✘•▩•,比中國臺灣省標準指標9項和鋇◕₪✘•↟、銻◕₪✘•↟、鎳↟☁▩☁·。由此↟✘•▩•,也可以分析對比我國飲用水水質與國外飲用水監測標準的差異↟☁▩☁·。